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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4105833M/2021-00107 分          类: 建议提案 综合政务 
发 布 机 构: 综合处 发 文 日 期: 2021-05-14
标          题: 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223号提案的答复 主   题   词: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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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22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6-24 15:06 浏览次数:

施学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现状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是国家和省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对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是公共资源交易大省,2018年全省交易总量达1.7万亿元,约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18%。近年来,我省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同时,逐步完善协同联动的交易监管机制,初步形成了多元共治的监管格局。

(一)建立科学管理体制。国办发〔2015〕63号文下发后,我省及时制定下发了《江苏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5〕132号),省政府在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增设了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改革组,由常务副省长担任组长。明确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改革组负责平台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务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推进。近年来,我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纳入“放管服”改革全局,在全省形成了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由管办一体向管办分离转变,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管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在原有“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模式基础上,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31号)精神,建立了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的管理体制,由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职能,下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平台整合与运行管理主体。这一管理体制既符合机构精简要求,又有利于工作协调推进,较好地解决了平台整合、平台建设、规范管理等问题。

(二)实施协同监管机制。各级政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职能,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一是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职能。本次机构改革中,省政务办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单独设置,“三定方案”明确省政务办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工作。省政务办下设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制度,制定和更新进场交易目录;管理和监督使用综合专家库;协调督促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指导设区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工作。二是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权责效能。2015年,将省财政厅所属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划至省政务办管理;2016年1月,省编办发文(苏编办复〔2016〕12号),将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更名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集中承担所有省级单位采购任务;2017年推动省级平台深度整合,省编办《关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苏编办复〔2017〕203号)明确,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职能,省国土资源厅承担的省级矿业权交易职能,省产权交易所承担的国有产权交易职能,省卫生计生委承担的药品集中采购职能,以及相关部门11名编制和人员划归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级层面,全省13个设区市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先后明确为副处级(副局级)机构规格,实现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结构性调整,有效理顺了公共资源交易决策层、监管层、操作层三者之间的关系。三是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各级政务办在认真履行牵头部门职责的同时,创新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对接,定期召开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注意调动和发挥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形成各级政务办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纪检审计部门专门监督的合力,切实解决监管力量薄弱分散等问题。近年来,我们与省住建厅共同开展了为期8个月的全省工程项目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按照省纪委《关于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苏纪办〔2017〕24号)要求,配合省卫计委赴徐州、连云港和盐城,开展药品、耗材、医疗器械全面进入药品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督导工作,市管高值医用耗材和低值耗材统一纳入省交易平台采购,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基本形成。四是积极探索综合监管。宿迁等地采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模式,力推“集中交易、统一监管、综合执法、管办分离”的监管机制。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市发改、住建、交通、水利、财政等部门委托,统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工作,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政府法制部门指导政府各相关部门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行政处罚权委托书。综合监管模式提高了监管效率,但在行政处罚权限划分、部门配合等方面还要进一步完善。

(三)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我们针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化源头治理,以制度建设为抓手,统一规则体系,规范交易行为,实现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一是强化综合专家库管理。整合各行业、各类别、各地区专家资源,建成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管理系统在全省上线运行。制定了《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38号),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二是牵头制定了《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点点在线彩票登录网站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0号),明确信息公开主体、范围和渠道,突出信息共享和应用,最大限度地保证交易各方对于交易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三是与省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出台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县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配置与现场服务管理规范》等制度标准,起草了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省综合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省公共资源交易质疑投诉处理办法等,待国家相关文件出台后及时修改印发,从源头上解决诚信缺失、监管不到位、评标不公、专家不“专”等问题。

(四)提升监督管理效能。我省通过信息化建设、信用管理、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等手段,不断提高监管水平。一是信息化建设实行全省联动、共建共享的“众筹”模式,在苏政务办发〔2018〕28号文件中,提出平台、门户、数据、管理、标准“五统一”建设要求,着力构建全省共享、数据集中、规范高效的信息平台体系。优先抓好13个市级平台的整合和标准化建设,出台了《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县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政务办发〔2017〕41号),明确了管理体制、信息平台、规则制度、运行机制等四个一体化,对县级平台主要实行分中心的管理模式,通过“以市带县”,规范和提高县级平台运行管理水平,破除地方保护。二是在全国率先推动“不见面交易”,不仅大幅降低交易门槛和交易成本,也为精准打击围标串标提供了技术支撑。目前,与南通市合作开发的不见面开标系统已在全省部署推广,2018年仅南京、南通、宿迁三个试点市已完成“不见面”开标3846项,节约资金9100万元。我省还实现了CA和签章互认全覆盖,切实提高主体交易便捷化和获得感。三是以信用体系建设为重要抓手加强监管。与省信用办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起草了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宿迁市率先全面推广运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和信用评定结果,推行“商务+技术+信用”的三合一和“商务+信用”的二合一评标办法,同时采取招投标关键环节运用信用承诺和核查、构建投标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机制、试行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信用差别化管理等措施,引导投标企业诚信经营,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无锡、常州、盐城等地也先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体系,取得较好的应用效果。

二、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监管不到位。按照现行法律,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仍由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存在各自为政、协调难度大、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不足等问题,投诉处理的协调性不够一致。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力量配备不足,我省监管力量配备比较强的厅局也仅有8人左右,实际真正承担监管职责的人员只有3-4人,市县的监管力量更弱,与庞大的公共资源交易量不成比例,导致现场监督、标后监管、执法处罚不到位,无法实现全范围、多方位的监管。二是监管模式不统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目前主要有协同监管和综合监管,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协同监管模式的优点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避免了权力过于集中,行政监督部门专业水平较高,有利于各行业法规政策的落实;缺点是容易造成政出多门,协调难度较大,监管效能不高,有些部门规定相互“打架”,给交易各方主体带来困扰。综合监管的优点是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集中起来,减少了机构设置,有助于打破行业垄断和行业保护,避免多头执法,简化办事程序,提升监管效率,降低监督成本;缺点是目前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授权规定,而《政府采购法》没有授权规定,而且综合监管以后力量更显不足,且容易与各主管部门的事前事后监督脱节。三是智慧监管、大数据监管工作略显缓慢。目前,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挖掘、分析、应用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为预警违法违规行为、把握市场动态难以提供有效支撑。

2017年,省纪委开展了专题调研,在有关报告中指出,地方保护和行业壁垒问题突出,不少行业主管部门集交易、管理、监督为一体,极易导致市场分割、产生腐败问题;公共资源交易存在多头监管、组织协调不力、力量配备不足等问题,导致现场监督和执法处罚不到位;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将项目化整为零、排斥竞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中介不中”、代理机构拼“关系”拿项目、评审流于形式、评委素质参差不齐、管理人员以权谋私等问题。2018年,省纪委在相关报告中指出,公共资源交易尚未实现“应进必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管理力量不足。因此,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方面,亟待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体制机制,堵塞制度漏洞,充实监管人员,进一步“用好”“管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分析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缺少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持。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专业性较强、业务相对独立,主要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原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执行,有的法律法规之间表述存在矛盾,影响了对交易行为的监管约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目前没有相应的法规、制度和细则可以对照,特别是对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综合管理机构与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职能划分不清晰。二是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涉及行业多,行政监督部门对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标准和进度均存在差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评价等级通用互认难度较大。联合奖惩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实施,对失信违约惩罚缺乏部门联动、上下联动,执法威慑力大打折扣,致使有些企业虽然问题多、信誉差,却能屡屡中标。三是个别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依法监管意识淡薄。一些地区的政府管理往往着眼于宏观绩效和收益,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缺乏严格的监管,有的地方行政监督部门对于如何正确履职并不清楚,有的基于利益考虑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四是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因缺乏有力的监管考核评价问责机制,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和专家的履职尽责意识有所弱化,甚至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因缺少对投标人的评价考核和“黑名单”制度,极易产生围标串标、挂靠、低价竞标后转标、后期增加项目费用等现象;评标专家工作质量不高、人为倾向评分等问题还较为普遍。五是缺乏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社会监督机制。当前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主要是体制内监管,监管主体是党委政府部门,没有明确社会公众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监管的权力、途径和程序,缺乏人民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的路径和机制。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阶段。2018年1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第五次会议,研究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2019年3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5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这是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之后,时隔4年推出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是下一步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行动指南。

您在建议中反映的情况符合实际,分析问题透彻,所提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前瞻性和建设性,对我省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根据国办函41号文件,我们将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和运行管理,努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能力和监管水平。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深化平台整合共享。有序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应进必进”,抓紧制定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明确交易范围、限额标准及相应监督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加大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力度,深入开展调研,制定整合方案,分阶段、分层级推进各类政府采购,河流和海洋、林权、水权等自然资源,农村产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股权类资源,以及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等环境类资源进入平台交易,实现平台交易全覆盖。

(二)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国家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实施协同监管,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同时,探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际看,我省现阶段除少数地区试行并逐步完善综合监管模式外,总体上宜实行协同监管,条件成熟的地区可结合机构改革推进综合监管模式。我们将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边界,形成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统一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在平台整合和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提请改革组研究,推动我省整合共享工作不断深入。

(三)不断推进智慧监管。一是建设“e路阳光”综合监管系统,提高智能化监管水平。在省纪委推动下,按照国务院“互联网+监管”工作要求,开发建设“e路阳光”综合监管系统,实现从立项、招投标、建设、资金拨付、审计等全链条信息共享及大数据监测预警,着力解决信息不对称不连续、“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等问题,形成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的完整监管信息链条。二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点点在线彩票登录网站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0号),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细则,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依法公开。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促进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三是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会同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和完善交易系统,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实现国有资金建设的交易系统全省“一行业一系统”,形成政府主导、门类齐全、行业统一的交易系统体系。在此基础上,探索建设覆盖住建、交通、水利等各类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统一交易系统;国有资金建设的交易系统不得收费。

(四)持续加强制度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交易文件标准模板,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有章可循、规范运行。制定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落实“阳光操作”要求。出台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强专家动态管理和日常考核,坚持“一标一评”,制定出台省综合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及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配置与现场服务管理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办事流程、操作规则、管理制度,切实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场所环境、人员岗位标准化水平。与此同时,对我省范围内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调整、修订或废止,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等坚决予以纠正,消除制度性壁垒。

(五)着力增强公共服务能力。突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精简交易环节,提升工作效率,规范收费、保证金收退行为。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加强内控建设,固化采购流程,模板化采购需求,全面推行全程电子化,有效解决采购人需求量身定做、专家评标显失公允、投标人恶意质疑投诉等问题。加大对政府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有土地出让等项目交易的服务力度,推进项目尽早落地。加强对药品采购等关系民生保障项目的交易管理,确保药品、医用耗材、疫苗等集中采购平稳运行和供应保障。

(六)努力完善内外监督机制。一是坚持将作风建设、廉政建设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深度融合,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队伍建设,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拒腐防变意识,提高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党员干部和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坚决防止平台整合后公共资源交易由“分散腐败”向“集中腐败”演变。二是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考核评价机制。确定科学的考核目标,考核对象为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各方参与者,包括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专家、招标人、中介机构、投标人等,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实行相应奖惩。三是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促进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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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4日

联 系 人 姓 名:杨正超

联  系  电  话:025-83660093

抄          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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