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务办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89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进一步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5年、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联合开展了两次招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清理,从我省情况看,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还存在清理不彻底、制度规则彼此矛盾和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进行清理并及时公告清理过程和结果,接收社会监督”的要求,此次清理的范围是我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
1. 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阻碍各类资源要素自由流动,侵犯市场主体权益的规定。
2. 限制民营和外地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包括要求外地企业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具备当地业绩或奖项、区别对待不同所有制企业等规定。
3. 无依据或强制服务收费,包括指定服务事项、服务单位、收费标准,要求主体重复注册、提交信息或购买加密锁等规定。
4. 设区市范围内规则不一致或与国家、省制度规则相冲突的规定。
二、职责分工
1. 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全省制度规则清理工作,在省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站公布全省制度规则清理过程和结果。
2. 省各有关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出台的制度规则,编制现行有效文件目录。
3. 设区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工作职能,组织市域范围内(含县、市、区)制度规则清理工作,在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站公布清理过程和结果。
4. 设区市相关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市域范围内(含县、市、区)本行业制度规则开展清理,编制市域范围内行业现行有效文件目录。
5.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2015〕63号)中“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求,原则上县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再单独出台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制度规则,实现设区市范围内制度规则的统一。
6.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要充分发挥统一平台作用,通过网上公示、征求意见等方式收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及时提出制度规则清理建议。
三、工作要求
1. 加强目录管理和信息公开。省、设区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将清理后形成的有效文件目录进行汇编,形成公共资源交易有效制度文件目录,与文件全文一并在省、设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门户网站公开。此后增加和调整情况也应及时公开。
2. 建立长效化工作机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规则清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清理,不断完善我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规则体系。
3. 时间安排。各地各部门应于6月30日前完成文件清理、修订完善、目录编制和网站公开工作;各设区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各有关部门于7月15日前,将已废止文件目录、已修改文件目录、现行有效文件目录和文件全文报送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