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各相关部门、各设区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简称中介事项)设定条件,严格清单管理,优化办理流程,规范中介服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造公正公开、规范有序、诚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中介事项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既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的前置中介事项,也包括行政权力中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权力事项的前置中介事项。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各地各部门要在公布的中介事项清单基础上,对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和权力事项调整情况,对中介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要确保中介事项应进必进,努力做到“清单之外无中介”。
二、调整中介事项清单
保留的中介事项要明确事项名称、对应的审批部门、审批事项、设定依据、中介机构、收费标准、服务时限等(附样表)。各级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协调办)要对中介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对中介事项清单及时动态调整。没有纳入清单的中介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在中介事项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三、精简整合中介评估
各地各部门要大力精简中介评估报告,能做备案表的不做登记表,能做登记表的不做报告书,杜绝连篇累牍形式主义的评估。要抓住评估的核心内容,压缩评估报告“厚度”,提升评估报告质量。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依法简化项目环评内容。要大力推行“数字化联合审图”“多评合一”“联合验收”等做法,减少中介评估中的重复环节。探索建立统一的综合性审查平台,整合同一项目内容相近的中介服务,实行一次评估、结果共用。行政审批部门要主动公开相关技术标准,提供中介报告编制的示范文本,方便申请人自行编制报告。
四、大力推行区域评估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实行区域评估的区域,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五、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江苏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六、破除中介服务垄断
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打破行业、区域、部门垄断。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省级部门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部门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七、加强中介机构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公布中介机构资质资格和市场准入标准,严禁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开展服务;要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和信用管理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严肃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规范网上中介超市
依托政务服务网开设“网上中介超市”,与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共享,按照“零门槛、零限制”要求,广泛引导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进驻“网上中介超市”,按照宽进严管、公平公开的原则,规范中介服务机构交易行为,加强信用监管,完善考核评价和信用修复等机制,强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责任,建立联合惩戒和市场退出机制。
省有关部门要加强条线工作指导,并对照《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做好省本级中介事项清理,于3月20日前书面反馈我办,没有中介事项也请反馈。各设区市要同步指导县(市、区)开展工作,市、县(市、区)两级中介事项清单请于3月底前由设区市协调办报省协调办备案。
江苏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