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进驻部门窗口(单位):
现将《省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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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5日
省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准确评价省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驻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平时考核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江苏省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厅局委办派驻在中心从事审批服务工作的在职在编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党群部门事业编人员)的平时考核。
第三条 平时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自我考核与组织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及时了解公务员德、能、勤、绩、廉日常表现,重点考核依法行政和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情况,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承诺兑现情况,企业和群众“好差评”和满意度情况。
第五条 平时考核以季度为周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目标。公务员根据全省“放管服”改革部署和单位年度工作安排,结合岗位职责,将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制定工作计划和阶段目标,并报中心备案,纳入平时考核个性指标。
(二)个人小结。公务员对照平时考核内容指标,如实对本人平时表现情况,特别是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简要小结,每季度结束后第一周填表报中心。
(三)量化考评。中心依据《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规范(试行)》、《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相关公务员进行量化考核。
(四)审核评鉴。省政务办人事处和审批服务管理处会同中心对公务员个人小结进行审核,根据量化考评等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建议,报省政务办党组审定。
(五)结果反馈。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公务员本人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听取本人意见。
(六)材料归档。平时考核结束后,有关材料由省政务办人事处及时报省委组织部。
第六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其中好等次的公务员人数控制在总人数的40%以内。
第七条 公务员在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审批服务方面,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并及时给予奖励。
公务员在重要工作、重要关头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对平时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原单位,请所在单位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以奖惩激励。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公务员,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
平时考核结果与各种评比表彰挂钩。先进个人、优秀首席代表等各种评比表彰,原则上在好和较好等次的公务员中进行选择。
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平时考核结果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进行公示时,一并公示其当年平时考核结果等次。
第九条 相关事宜
(一)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平时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或者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二)公务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得知考核结果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省政务办人事处申请复查。
(三)在中心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的公务员,由原单位负责考核。
(四)由中心综合窗口负责接件单位的公务员原则上由原单位进行平时考核。
(五)以下情形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病、事假累计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严格考核工作纪律。严肃查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行为。对于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平时考核、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第十条 进驻中心事业编制人员的平时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办人事处和审批服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