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2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2年7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今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印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清单》),要求各地各部门及时调整完善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按照省领导批示要求,省政务办(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市,对照《国家清单》,结合我省机构设置和改革情况,修订形成《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对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修订情况进行了说明,提出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调整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等要求。附件为《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共包含722个事项,其中,从《国家清单》中认领688项,编列江苏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34项。
三、清单调整情况
一是对应《国家清单》无需调整6项。《国家清单》删去的“家畜繁殖员职业资格认定”、“公司发行股票、存托凭证注册、核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注册、核准”为国家级审批事项,未列入我省清单,无需对应调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2022年3月1日施行,《国家清单》删去的“林草种子苗木进出口审批”、“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审批”、“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审批”未列入我省2022年7月公布的清单,无需对应调整。
二是删去2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情况,删去“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审批”、“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审批”。
三是增加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新增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和“房屋楼面结构变动许可”。
四是修改名称2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取消“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中的“防治噪声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修改为“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
五是调整主管部门35项。根据国防动员体制改革,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改造、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主管部门由省人防办调整为省国防动员办。根据江苏省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能,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等30项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由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调整为省卫生健康委;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主管部门由省委网信办调整为省委网信办(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的主管部门由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调整为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
六是其他内容调整。根据《国家清单》修订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